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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p>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确诊120种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额、所交保险费、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p><p> </p><p>于上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后,确诊与上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不同,按基本保额给付第2/3/4/5次重大疾病保险金。</p> | |
第一类特定疾病保险金 | <p>等待期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第一类特定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第一类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p> | |
第二类特定疾病保险金 | <p>等待期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第二类特定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第二类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p> | |
第一次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p>等待期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70周岁前初次发生并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除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p> |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p>18周岁前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8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除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p> | |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p>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重大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第二次确诊断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p> |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p>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自被保险人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p> | |
身故保险金 | <p>18周岁前身故,按所交保险费、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p><p> </p><p>18周岁后身故,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按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按基本保额、所交保险费、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p>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第一类特定疾病、第二类特定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一类特定疾病保险金、第二类特定疾病保险金、第一次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近日,某人寿与清华经管学院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共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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